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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郭絨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絨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郭絨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郭陳杏所遺如附表一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分割。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4/5,被告郭絨負擔1/5。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