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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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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9號邱紹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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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紹寬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紹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邱沈月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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