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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曾素央、曾怡菁、林怡君(林錦李之繼承人)、曾麗櫻之本院民事庭函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鍾月琴(即彭正源之承當訴訟人)與被告洪金輝(即洪欽鑑之承受訴訟人)等一百三十八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素央、曾怡菁、林怡君(林錦李之繼承人)、曾麗櫻之本院民事庭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素央、曾怡菁、林怡君(林錦李之繼承人)、曾麗櫻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就原告112年12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附件一表示意見。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