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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35號被告王鍾雲美(即林徐開妹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敬112苗簡字335第1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35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王鍾雲美(即林徐開妹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鍾雲美(即林徐開妹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歐明秀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