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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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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曾逸民、黃慶洋之訴狀繕本及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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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2重訴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羅達等二人與被告陳謙治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逸民、被告黃慶洋之訴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追加被告狀及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慶洋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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