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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劉美珠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睦補112補1508字第11302061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劉美珠與被告王美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原告劉美珠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劉美珠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