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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03號NGUYEN VAN THOM(中文名 : 阮文香)之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易 字第603號被告NGUYEN VAN THOM(中文名 : 阮文香)傷害等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THOM(中文名 : 阮文香)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應對其送達之傳票1件( 庭期 : 112年10月16日下午3時40分,法庭 : 第一法庭 ),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陳彥宏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