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11號楊垣章之特別變賣程序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溫字第5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垣章之拍特別變賣程序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垣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