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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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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被告張家芸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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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家芸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家芸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被代位人張瓊月與被告張家芸就被繼承人陳怡君所遺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恩股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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