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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41號被告蘇益利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睦112苗小441字第11208314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蘇益利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