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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50號被告黃肇德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睦112苗小850字第1120830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50號原告周碧珍與被告黃肇德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肇德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肇德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