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張智輝(即謝廷山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詳112訴182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智輝(即謝廷山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