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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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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張英、張澄洲、易張雪之民事訴之變更縮減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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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訴23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張珠與被告張志輝等十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應送達被告張英、張澄洲、易張雪之民事訴之變更縮減暨陳報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書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英、張澄洲、易張雪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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