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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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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追加被告吳張彩雲之勘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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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1重訴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王富源與被告張定雄等十二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追加被告吳張彩雲(即邱細金之繼承人)之本院所定勘驗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吳張彩雲(即邱細金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1月6日上午10時整在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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