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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李祐寬、李惠陸、李惠豪、李惠民、李慧玲、李藍慎、李榮達、李月琴、林鄭阿蘭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08訴5字第82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李祐寬、被告李惠陸、被告李惠豪、被告李惠民、被告李慧玲、被告李藍慎、被告李榮達、被告李月琴、追加被告林鄭阿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2-08-26
- 更新日期:112-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