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張快仔、陳宏偉、林麗晨、林麗玲、林麗玉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1訴34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林錦祥與被告林寶釵等一百二十七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快仔、陳宏偉、林麗晨、林麗玲、林麗玉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書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快仔、陳宏偉、林麗晨、林麗玲、林麗玉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2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