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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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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67號被告劉洹彰、被告劉家榮之112年4月28日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4日民事追加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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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2苗簡567字第112082356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6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育璿等四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洹彰、被告劉家榮之112年4月28日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4日民事追加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洹彰、被告劉家榮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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