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被告方淑芬、追加被告方佳惠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重訴94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方淑芬、追加被告方佳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