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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59號NGUYEN DONG HUONG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59號被告NGUYEN DONG HUONG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NGUYEN DONG HUO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應對其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官中,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陳信全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