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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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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503號ARCONADO ZOREN QUIOCH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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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503號被告ARCONADO ZOREN QUIOCHO公共危險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ARCONADO ZOREN QUIOCHO之判決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應對其送達之判決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官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黃雅琦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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