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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12號吳傳生之判決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2苗小字第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1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傳生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