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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號陳言禎、周文華(陳良之繼承人)、陳玉霞(陳良之繼承人)、陳志朋(陳萬成之繼承人)、李建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2簡上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號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陳言禎、周文華(陳良之繼承人)、陳玉霞(陳良之繼承人)、陳志朋(陳萬成之繼承人)、李建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