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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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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號葉篷萱(葉漢仔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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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2簡上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號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葉篷萱(葉漢仔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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