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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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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33號曾詩凱之起訴狀、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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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2苗小733字第22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3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詩凱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曾詩凱之起訴狀、陳報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詩凱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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