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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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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謝孟瑾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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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馨111年度苗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孟瑾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苗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孟瑾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告林○裕、林○新應辦理被繼承人林劉美之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忠、陳○芳、陳○雲、陳○喬應辦理被繼承人陳慶榮之繼承登記。
(三)被告沈○英、詹○凱、詹○博應辦理被繼承人詹文宏之繼承登記。
(四)被繼承人鍾水所有如附表一兩筆地號土地之遺產,准予變
    賣,變賣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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