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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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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號李月桂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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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敬112簡上21字第11208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林盈谷與被上訴人李順生等七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李月桂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民事上訴狀、本院所定開庭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李月桂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9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映綺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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