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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650號黃志勇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志勇之撤銷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2司執讓字第216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志勇之撤銷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6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志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
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