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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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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35號林志純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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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敬112苗簡335字第1120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35號原告徐微雅與被告林永昌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本院收狀日112年6月30日)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志純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
            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映綺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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