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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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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86號黃春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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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2苗簡字第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86號原告劉勝杰與被告黃春光等十八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春光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通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春光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整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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