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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57號PHAN THI QUYEN之開庭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57號被告PHAN THI QUYEN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PHAN THI QUYEN之開庭通知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開庭通知書1件,
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