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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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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5號劉嘉閔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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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05號被告劉嘉閔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

          劉嘉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

       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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