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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5號劉嘉閔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05號被告劉嘉閔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
劉嘉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
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