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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77號卜怡伶、卜怡安之民事準備書狀(二)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2苗小字第2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7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卜怡伶、被告卜怡安之原告112年8月9日民事準備狀(二)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卜怡伶、被告卜怡安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