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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82號周木鈞、周晉安即周阿枝、吳阿招、周倢鋆即周素雲、陳雅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苗簡字第5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周木鈞、被告周晉安即周阿枝、被告吳阿招、被告周倢鋆即周素雲、被告陳雅方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