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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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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54號CA01019975M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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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真112年度護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CA01019975M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54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CA01019975M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1019975(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8-12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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