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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古棓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1訴字第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古長聯與被告古東河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古棓任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定於112年12月6日下午2時整及113年4月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2-08-12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