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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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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被告康世淳、康世穎之起訴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起訴準備(2)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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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康世淳、康世穎之起訴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起訴準備(2)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起訴準備(2)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康世淳、康世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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