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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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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2號蕭凱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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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2年度親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凱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凱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被告鄭O婷、鄭O晴非原告自被告蕭O文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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