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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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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曾麗櫻之民事更正暨陳報狀繕本及民事補正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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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06訴48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鍾月琴(即彭正源之承當訴訟人)與被告洪金輝(即洪欽鑑之承受訴訟人)等一百三十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麗櫻之民事更正暨陳報狀繕本及民事補正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麗櫻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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