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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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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號徐秋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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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三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秋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秋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徐秋蓮應連帶向本院繳納其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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