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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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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7號林自枝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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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三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自枝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自枝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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