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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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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被告李昆翰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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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2訴35字第112080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昆翰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2-08-03
  • 更新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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