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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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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9號林韋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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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0訴字第2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羅錦珠等二人與被告鄭嘉銘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韋成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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