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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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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0號武廷心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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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馨112年度家護字第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武廷心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7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武廷心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三)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核發一年內完成心理輔導12週(每週至少1小時)之處遇計畫。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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