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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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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92號傑夫瑞( BARACENA JEFFREY CADENAS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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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2苗小字第5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92號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與被告傑夫瑞( BARACENA  JEFFREY  CADENAS )間給付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傑夫瑞( BARACENA  JEFFREY  CADENAS )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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