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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張麗珠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1訴字第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張麗珠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麗珠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