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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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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7號黃欽海、黃欽雄、黃鉅政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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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2訴字第3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劉奇方與被告黃欽海等八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欽海、被告黃欽雄、被告黃鉅政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欽海、被告黃欽雄、被告黃鉅政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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