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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37號被告林小玲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1年度婚字第1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小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37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小玲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確認原告之被繼承人林峰瑜與被告林小玲間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