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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劉春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訴195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陳宗榮與被告劉淼祥等一百五十八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春梅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春梅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2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