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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48號許能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2苗簡字第5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4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許能進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0時5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