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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31號DIONISIO HECTOR III USON(海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2苗小字第7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31號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與被告DIONISIO HECTOR III USON(海特)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DIONISIO HECTOR III USON(海特)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DIONISIO HECTOR III USON(海特)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